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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金波与陈看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曾金波,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看势,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金波与被执行人陈看势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看势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曾金波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缴交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并于2015年4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看势的银行帐户,但冻结到的存款余额仅为76.11元。此外,再查无被执行人陈看势有其他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陈看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陈看势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金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