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振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吕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