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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卫,贾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于红卫,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峰,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卫与被告贾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红卫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于红卫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