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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莫石英与梁健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45号原告:莫某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诉称:双方于1996年在广州打工时认识,在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有女儿梁某欣和儿子梁某池,子女出生后,被告的性格开始发生变化,经常以赌博为生,本人百般忍耐,希望被告能改变,但自2011年3月开始,被告在广州经营发廊生意后就开始变心,与其他女人混在一起,形同夫妻,经本人劝解仍不悔改,因此,本人已无法继续和被告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也彻底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本人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本院于2015年4月4日向被告梁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1996年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于1998年11月18日生育女儿梁某欣,2001年7月16日生育儿子梁某池,2003年4月14日,双方在怀集县诗洞镇人民政府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期间双方曾共同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后因被告有参与赌博的行为,引起夫妻双方产生矛盾,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3月,被告开始在广州经营发廊生意后,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双方因而产生矛盾,并发生争执,感情开始淡化,2014年12月,双方曾在广州进行协商离婚,但未果,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原告遂于同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且在婚后多年共同生活中亦已经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婚后被告偶有参与赌博的行为,但原告尚能理智处理和化解,尚不至于影响到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主要是因为怀疑被告有婚外情的行为,从而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而双方在生活中缺乏沟通,互不理解和包容,亦引致了夫妻间矛盾的产生。因此,今后,只要被告作出改变,端正生活态度,充分尊重原告的人身权利,避免做出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作出让步和改正,才能取得原告的谅解,而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互相理解和包容,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家庭,从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事实,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莫某某与梁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达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