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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甲、郭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甲、郭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涉行非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行非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