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甲、郭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甲、郭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涉行非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行非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