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罗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罗某,男,生于1999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学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理人李甲,女,生于1976年6月23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镇坪县城关镇。系原告罗某之母。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4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系原告罗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与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的法定代理人李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徐 琼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