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建武抢劫罪,胡建武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34号罪犯胡建武,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武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医院保洁劳动;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积极履行号房组长职责,累计奖4分。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2014年度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得达标分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