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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仕清诉李晓林、杨琼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7号原告刘仕清,男,生于195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晓林,男,生于1953年11月13日,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琼玖,女,生于1952年12月22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清诉被告李晓林、杨琼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仕清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晓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以及对李晓林享有××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原告刘仕清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的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仕清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