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素贝与宁海县嘉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438-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贝,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张志鸿(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908130015),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贝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嘉业服饰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嘉业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及存货。本院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2015年5月11日毛巧丹(公民身份号码:××)以8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海县嘉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及存货归买受人毛巧丹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林晓奎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