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