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相录与王静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相录,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周相录,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静,住尚志市。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相录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静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相录与被执行人王静达成执行和解,王静于2015年秋后卖牛给付借款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王俊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承审判员 张新春审判员 王建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