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甲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两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认为与被告张某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她抚养。被告张某甲辩称,其与原告高某婚后感情较好,无较大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7月16日登记结婚,10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两人虽也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过后均能和好。201X年X月X日,两人生一女张某乙。此后两人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高某遂于2015年5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高某认为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张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相左,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两人能多做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两人仍有和好可能,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高某诉请离婚,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