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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吉贵与被执行人周义轲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吉贵,周义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黄吉贵,男,1974年3月2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周义轲(曾用名周玉科),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吉贵与被执行人周义轲民间借贷纠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义轲位于广南县八宝镇大坝河野路口对面323国道线旁一宗33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已于2014年5月19日因(2014)广执字第77号案被本院查封,本案执行需等待该查封财产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