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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菊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菊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升华,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被告苏菊芸,女,汉族,成年人。本院受理原告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菊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在诉讼中和解解决了物管费的交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集县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逸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