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秀琼诉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944号原告余秀琼,女,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唐勇,男,生于1985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琼与被告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秀琼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秀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余秀琼负担。审判员 左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