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2308室。法定代表人周新民,经理。被告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0号1号楼1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17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