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