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淑贞与冯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5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淑贞,冯宾,晟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谷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瑞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淑贞,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雪志,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晋江商会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宾,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晟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谷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建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宾,总经理。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勇,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乃松,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一帆,总经理。上诉人林淑贞因与被上诉人冯宾、晟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谷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瑞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淑贞未提供相应的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亦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上诉人林淑贞邮寄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告知上诉人林淑贞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57060元整,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林淑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淑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