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淑玉与陈美琴、王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玉,陈美琴,王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陈淑玉,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美琴,女,1959年5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建安,男,成年,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玉诉被告陈美琴、王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淑玉以俩被告已偿还借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均由原告陈淑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