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淑玉与陈美琴、王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玉,陈美琴,王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陈淑玉,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美琴,女,1959年5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建安,男,成年,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玉诉被告陈美琴、王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淑玉以俩被告已偿还借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均由原告陈淑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