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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98、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轩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晓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轩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叶娟,李晓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98、1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轩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与福海大道交界处天瑞工业园A区A2栋第一层F,组织机构代码07252741-8。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杨,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叶娟。(第169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艳。(第1699号)上列两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轩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叶娟、李晓艳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49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本院判决生效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696、1697号案件已确认该案当事人王飞庭、安盈盈与轩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飞庭、安盈盈在该案中陈述,其二人与本案的当事人张叶娟、李晓艳均为轩图公司的员工。另查,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张叶娟、李晓艳与轩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轩图公司否认与张叶娟、李晓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当事人王飞庭、安盈盈的陈述,张叶娟、李晓艳均为轩图公司的员工,且张叶娟、李晓艳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与王飞庭、安盈盈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相同,即向其四人转账发放的工资的用途均备注为“轩图X月工资”。结合王飞庭、安盈盈的陈述和张叶娟、李晓艳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本院认为,张叶娟和李晓艳与轩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轩图公司与张叶娟、李晓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轩图公司依法应就张叶娟、李晓艳的入职时间和工资数额进行举证。轩图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也没有依法与张叶娟、李晓艳签订劳动合同,原审根据张叶娟、李晓艳主张的工资数额和入职时间所判决的二倍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轩图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轩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两案二审受理费20元(每案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轩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