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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婧与张永德、张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婧,张永德,张晓燕,吴坤希,杨世法,莱芜市兴民进出口有限公司,莱芜市鸿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婧。被执行人:张永德。被执行人:张晓燕。被执行人:吴坤希。被执行人:杨世法。被执行人:莱芜市兴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鸿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杨世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婧与被执行人张永德、张晓燕、吴坤希、杨世法、莱芜市兴民进出口有限公司、莱芜市鸿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