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三秦都市报社品牌拓展部主任助理。2015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户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安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以三秦都市报记者身份和实习记者��某在户县暗访时,发现户县多家参加医保刷卡的药店存在违规经营问题,遂将此事反馈给户县卫生局,户县卫生局告知户县医保中心。医保中心主任仝某某担心三秦都市报将此事曝光,就通过户县社会养老经办中心主任杨某某、户县余下商业公司总经理毛某某联系陈某,希望该报对户县药店违规经营不予曝光。毛某某、杨某某与陈某相约在西安市青龙寺汉水阁饭店吃饭,商定送给陈某3万元好处费,并给该报社5万元广告费,让陈某帮忙解决此事。后毛某某将8万元送给陈某。案发后陈某将赃款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报告、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举报材料、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陕西《三秦都市报》社��业执照、陈某记者证、王某采访本;2.证人夏某、仝某某、杨某某、毛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屈某某、刘某某、段某、吕某某、王某、赵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发还笔录;5.电子卷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情节较轻,数额不大,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三秦都市报品牌拓展部主任助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保权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刘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