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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常山与秦胜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山,秦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常山,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秦胜昌,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常山与被执行人秦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胜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胜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秦胜昌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