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恕、蒋仕英与被告朱正兵、赵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恕,蒋仕英,朱正兵,赵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朱振恕(曾用名朱正树),男,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蒋仕英,女,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朱正兵,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赵凤仙,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系朱正兵妻子。原告朱振恕、蒋仕英与被告朱正兵、赵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振恕、蒋仕英,被告朱正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凤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振恕、蒋仕英诉称,2013年4月17日,朱正兵向原告蒋仕英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归还了60000元,尚欠20000元未归还。2014年4月7日,朱正兵向原告朱振恕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2张,该款一直未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2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朱正兵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款是事实。赵凤仙是我的妻子,我们结婚30年了,现在在一起共同生活,钱是我个人借的,用于做工程,挣钱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赵凤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朱正兵向原告蒋仕英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仕英人民币80000元。该借条出具后,被告朱正兵归还原告蒋仕英60000元,尚欠20000元未归还。2014年4月7日,被告朱正兵分两次向原告朱振恕借款共计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均载明:今借到朱正树人民币200000元。上述尚未归还的借款共计42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振恕、蒋仕英放弃主张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三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正兵向两原告借款,并在归还部分款项时尚欠420000元未归还,有借条为证,被告朱正兵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正兵应及时归还,现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赵凤仙与被告朱正兵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正兵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赵凤仙应与被告朱正兵共同归还。被告赵凤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正兵、赵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振恕、蒋仕英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本案受理费36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370元,由被告朱正兵、赵凤仙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滕 清人民陪审员 陈怀萱人民陪审员 黄长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