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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彦昌、高团彬、陈伟、XX与朱志国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高某某,陈某,张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高某某、陈某、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的(2010)榆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某某、高某某、陈某、张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借款人民币8166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且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某某、高某某、陈某、张某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榆执字第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