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冯崇勇与三明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冯崇勇,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冯向晖,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4252-8。法定代表人林丹,董事长。原告冯崇勇与被告三明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向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明外国语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的学生食堂提供鲜蛋、咸蛋。至2012年6月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06.5元,有被告出具的入库凭证为据。该入库单中的人名、笔迹、记载方式与(2014)永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入库单一致。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06.5元,利息损失21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并按上述计算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编号下方签名为罗继雄、保管员处签名为李新英、制表处签名为郑万斌的2012年开具的10份入库单分别载明:3月1日的入库单载明咸蛋、鸡蛋金额2323元;3月8日的入库单载明鲜蛋金额362.6元;3月11日的入库单载明鲜蛋金额1702元;3月12日的入库单载明散皮蛋金额207元;3月20日的入库单载明咸蛋264.5元;3月27日的入库单载明咸蛋、鸡蛋金额1468元;3月31日的入库单载明皮蛋、鸡蛋金额2072.8元;4月13日的入库单载明鲜鸡蛋金额2020.2元;4月27日的入库单载明鲜鸡蛋金额1084元;6月6日的入库单载明鸡蛋金额702.2元。以上十份入库单均未载明收货单位。另查明,业已生效的(2014)永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在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有一名仓管员,姓名为李新英。该判决书采信的证据中并无入库单。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入库单、(2014)永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郑万斌、罗继雄为被告工作人员。原告认为本案入库单与(2014)永民初字第41号案件中的入库单中的人姓名、笔迹、记载方式是一致的,故本案入库单就是被告的入库单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虽然被告在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有一名仓管员姓名为李新英,且入库单上均有李新英、郑万斌、罗继雄的签名,但本案中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据此认定本案入库单上李新英的签名即为被告仓管员李新英所签。第三,即使本案入库单上李新英的签名是被告仓管员李新英所签,但由于被告并未在入库单上加盖公章,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未在入库单上签名或盖章,更无证据显示被告授权仓管员李新英购买货物,故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崇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冯崇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倪健附:本判决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