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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钟嫣与蒋其林、倪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嫣,蒋其林,倪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钟嫣,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蒋其林,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倪蓉,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钟嫣与被执行人蒋其林、倪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其林、倪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其林、倪蓉人户分离,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三套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执行期间,除被我院冻结的执行人倪蓉养老金账户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05315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钟嫣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