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詹经伟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经伟,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227号(2015)宾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詹经伟,男,1970年4月6号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州镇。被执行人张强,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詹经伟诉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