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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培国与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国,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培国,男,生于1965年9月29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秦明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国与被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国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王培国负担。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