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培成与被告陈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成,陈文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许培成,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峰,黄静如,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文贵,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培成诉与被告陈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培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许培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应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