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镇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明明、吴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明明,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镇远���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文德社区。法定代理人谭胜勇,系镇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开亮,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系羊坪镇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蔡明明,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镇远县羊坪镇。被申请人吴梅,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镇远县羊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明明、吴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镇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减免决定书》后,被执行人蔡明明、吴梅履行完毕,该款项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镇执字第00043号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