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泗县鼎尊服饰有限公司、赵韩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泗县鼎尊服饰有限公司,赵韩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4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唐宁灰。委托代理人邱启雄、王桂荣,均系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法定代表人赵韩山。被告安徽泗县鼎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韩山。被告赵韩山,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泗县鼎尊服饰有限公司、赵韩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