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李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崇智与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智,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刘崇智。被执行人朱平。关于刘崇智与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刘崇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