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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晖与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晖,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晖。被告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复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振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杨晖诉被告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晖撤回对被告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