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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金奇与邱尚标、顾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奇,邱尚标,顾明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72号原告:沈金奇,村民。法定代理人:杨应荣,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晓东、金炼栋,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尚标,村民。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明生,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奇诉被告邱尚标、顾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金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奇撤回对被告邱尚标、顾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金奇负担。审判员  杜云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