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行初字第12号起诉人王桂英,女,生于1941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谭孝华,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起诉人王桂英之女婿。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桂英诉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行政其他一案的诉状。起诉人王桂英诉称:修瀑电之前,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与主管责任人提出,要占用起诉人的住房,将来起诉人的住房安置在新县城,并发放过渡费。2010年2月起诉人的住房被拆除。起诉人总共只领取22959.92元的过渡费,后就没有领取。起诉人找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富林镇党委书记口头告知,因起诉人的住房宅基地指定到前域乡全合村三组而起诉人拒不签字,故停发了过渡费。起诉人认为,将起诉人的宅基地指定到离承包地80公里以外的前域乡全合村三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将起诉人的住房安置在饮泉路社区或环湖路社区,并补足拖欠的过渡费。本院认为:本案系起诉人对瀑电移民政策不服所提起的诉讼,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桂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汉东审判员 胡卫红审判员 李品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