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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非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洪沈、易丽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洪沈,易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杨洪沈。被执行人易丽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25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8224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1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洪沈、易丽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