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013-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13-1号原告王某甲,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在被告王某乙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张家塔(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41748、141752、141753、141755、14157**)的五套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揽胜牌越野车(车牌号:陕KZ66**)和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位于府谷县人民中路秦晋巷1号、2号(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00**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王某乙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张家塔(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41748、141752、141753、141755、14157**)的五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鸿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