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0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0334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耿艳芳审判员 马声亮审判员 江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