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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东梅与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梅,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65号原告崔东梅,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下坡杨村119号。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生产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全玉,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高应彪,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梅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崔东梅以收到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东梅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琪审 判 员  王争学代理审判员  郑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