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小焕与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焕,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初字第15号原告:梁小焕,农民。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卢加广,乡长。原告梁小焕诉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小焕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版)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小焕负担。审 判 长 杨树新审 判 员 邹公方人民陪审员 张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