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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曾银翠、陈宗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银翠,陈宗武,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曾银翠,女。申请人陈宗武,男。申请人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来凤县百福司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向雪峰,系该镇镇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曾银翠、陈宗武、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志勇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曾银翠、陈宗武、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政府因土地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19日经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百福司镇人民政府已征收的与陈宗武、曾银翠土地相邻的一块地(四至界限为北抵生产路、东抵陈宗武山林、南抵陈宗武山林、西距坟3.7米),百福司镇人民法院将上述土地补偿给陈宗武、曾银翠;二、陈宗武、曾银翠对原垮坎的土地有使用权,但再垮坎垮塌及使用过程中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陈宗武、曾银翠自行负责;三、陈宗武、曾银翠不得对上述��地再主张恢复堡坎、修建堡坎等赔偿、补偿要求;四、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五、此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曾银翠、陈宗武、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