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唐迎春,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文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