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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唐迎春,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文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克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