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金某。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甬仑柴民初字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某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5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