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其贵与被执行人周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贵,周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其贵,男。委托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胜军,男。申请执行人李其贵与被执行人周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6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周胜军外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保法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3万元及逾期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其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其贵在被执行人周胜军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