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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占刚与袁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占刚,袁留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占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留水。上诉人谢占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谢占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占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席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