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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安仁、徐祝兰、张梦露、张梦摇、张美惠子与被告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安仁,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徐祝兰,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原告张梦露,女,2002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张梦摇,女,2002年1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启菊,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张美惠子,女,2006年3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买双粉,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造店村西段。法定代表人程冬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粉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刚,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仁、徐祝兰、张梦露、张梦摇、张美惠子与被告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仁、徐祝兰、张梦露、张梦摇、张美惠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仁、徐祝兰、张梦露、张梦摇、张美惠子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友邦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刚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张丽刚人民陪审员  梁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