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立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鲁振海其他行政管理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立初字第10号起诉人:鲁振海,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陈岩,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振海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3)第70号《关于鲁振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鲁振海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3年12月20日,鲁振海的妻子张玉霞拒签并附有照片。故鲁振海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振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聪审 判 员 李敏英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哈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