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林永法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林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芙蓉洲南路25-33号。负责人倪韶,行长。被执行人林永法。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永法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永法在本案涉及案件多起,名下财产已在另案中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9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