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勇、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张勇,1973年7月27日。委托代理人:许智勇。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蔡云飞。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微信公众号“”